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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3-10-05 15:46:12    文字:【】【】【

  速盈娱乐-速盈娱乐平台-速盈娱乐招商注册登录招商q+95270595一女员工因担心走光,直接在工位上打伞18天,结果被公司开除!到底冤不冤?

  张女士于2013年10月入职某贷款公司工作,担任信贷管理部审批副经理。2019年6月24日,公司在工作区域内安装了多个高清摄像头。张女士认为其中一个摄像头位于其工位正上方,能够拍到自己的隐私,易走光。于是,她在工位上用两把伞遮挡了摄像头。

  但公司认为,金融机构信贷岗位不同于其他一般工作岗位,张女士又是中层管理人员,公司安装监控符合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之后,人事经理两次与张女士就打伞行为进行沟通,又两次向她发送了《警告信》。在此情况下,张女士仍坚持撑伞达十多个工作日。

  2019年7月17日,公司以张女士严重违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认为其为逃避公司日常管理,自2019年6月24日至7月17日故意用伞将工位全部遮挡,导致公司无法掌握其上班是在工作,还是在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同时,她的行为对其他员工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违背了劳动者应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和行为准则。

  张女士不认可公司的做法,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合计335124元。仲裁委驳回其仲裁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在办公室安装监控摄像头并无不妥之处,张女士主张其所在位置能被拍到身体隐私部位,完全是以一种极端角度顾虑监控摄像头的功能作用,其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从公司开除张女士的《通知》内容可看到,公司安装监控摄像头的目的是保证工作场所人、财、物的安全,且安装的区域是多人工作的公共场所,且安装的位置通常在墙角上方,属于普遍公司正常行使用人单位监管权,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并无不妥之处。张女士主张摄像头位于其头顶,易于拍摄到其隐私,但就其提供的照片等证据来具体分析,无法支持其上述主张,一、二审法院对此不予采信正确。

  劳动者有义务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依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张女士为躲避监控坚持在工位上撑伞十多个工作日,期间,公司人事经理两次与其沟通,两次发送《警告信》。张女士仍我行我素、拒不改正,作为中层管理干部,其行为不仅影响了正常工作秩序,更给其他员工造成负面影响,二审法院认定张女士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并无不妥,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合理。张女士诉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理据,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一方面,根据劳动法第3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因此,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监督和管理,而安装摄像头是监督管理的手段。

  另一方面,依据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公司安装监控摄像头是为了履行保障工作场所内的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去年9月厦门一公司厕所隔间装监控事件引发网友关注。该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回应称,摄像头是今年才装的,是为了监控员工吸烟。

  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已经介入调查。此事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关注与争议,正是因为涉事公司以工作之名在一些隐私空间安装摄像头。如今,写字楼已经林立于各大城市,很多单位以管理之名在写字楼、办公楼内安装了不少摄像监控装置,这种行为是否违法呢?

  对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田超律师解释,首先,为了更好管理,办公楼或写字楼内是允许安装摄像监控装置的,但是有一个底线——不得侵犯个人隐私。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条规定,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同时,《民法典》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不得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田超律师认为,如果写字楼、办公楼或工作单位管理者在诸如卫生间、宿舍、休息室等隐私场所安装监控,一般都会对个人隐私造成侵犯。若遇到此类情况,员工可以要求楼栋管理者、工作单位及时拆除监控设备,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和投诉。

  田超律师进一步表示,如果楼栋管理者、工作单位对于员工的拆除相关监控诉求不予理会,员工还可以向公安部门进行举报,甚至可以提起诉讼。《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相关单位侵犯员工隐私的行为,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工作场所的摄像头究竟能不能装?如果要装该装在哪儿?带着这些疑问我们特别请来了资深劳动法专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杂志主编周斌,来为大家解答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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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种情况是在工作场所必须安装摄像头,当然这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试点单位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这种情况下在工作场所中依法装摄像头,是依法公开政务的需要。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对于职工来说,既是规范执法行为的要求,也是对于自己在履职过程中合法权利的一种保护,所以双方都应当正确对待。

  第二种情况是在工作场所绝对不许安装摄像头,因为涉嫌侵犯职工的个人隐私。比如说用人单位在没有明确告知职工的情况下,就不能在工作场所中装摄像头。至于用人单位在职工宿舍中的卧室、公司职工更衣室、厕所等非工作场所装摄像头,无论是否明确告知职工,都是不能允许的。

  第三种情况是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酌情安装摄像头,但是应事先告知职工,不能侵犯职工的隐私。用人单位有责任为职工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场所,保证职工在自由、公正、安全和有尊严的条件下工作。为职工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是实现“体面劳动”的题中应有之义,而所谓“安全”,不仅指安全生产环境方面的劳动保护,也包括对职工人格尊严方面保护,这就需要让职工享有必要的自由活动空间,并保证职工的个人隐私不受侵犯。《侵权责任法》已经将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行为,列入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并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金额、计算办法等。

  (2)监控仅限于因安全管理等需要的特定区域,如公司门口、办公室、会议室或者过道走廊等区。其他如更衣室、卫生间、浴室等地不得设置监控,否则无论是否明确告知职工,都涉嫌侵犯个人隐私。

  (3)企业对受监控的员工个人隐私信息负有严格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公开,并定期销毁。

  (4)企业应当对监控内容查看或提取的人员权限、流程,制定明确的规定,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对于职工来说,如果你的隐私在工作场所受到了不法侵害,在与单位沟通无效的情况下,不妨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尊严。

  这里也提醒用人单位一句:不是所有的场所都可以安装摄像头,即使有合适的理由安装,也别忘了事先告知职工,在加强企业管理的同时,千万别动了职工的隐私。

  (综合来源:深圳市总工会、申工社、澎湃新闻、新闻坊、法治日报、中国裁判文书网)欧陆注册欧陆娱乐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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